“通心”是“元普适价值”

许金声



我在最近的文章中提出:“通心”很可能成为普适价值。某国外学习回国的学者(因是在微信群讨论发表的意见,不便公布姓名)对此质疑,说:“通心不适合单列为其中之一普世价值,因为它本身包含了许多普世价值,如自由、平等、博爱……” (注:我更喜欢用“普适价值”而不是 “普世价值”,前者给人的感觉更加温和,后者有可能引起对强势的不舒服感。)


某学者的看法,可能关键是没有理解我提出的“通心”的概念。关于“通心”的概念,是我在全人心理学的研究实践中产生、形成的。我关于“通心”的一些想法早已有之,它的形成要追溯到我很早的经历和思想。在2000年前后,我的生活又经历一些重大的体验和变化,推动了我关于“通心”的思想的成熟。从2003年开始,我面向社会举办全人心理学·心灵成长工作坊(后称:“全人心理学·通心工作坊”),在工作时间的推动下,我关于“通心”的研究越来越精确化。我首先关注的是帮助性关系、服务关系,于是首先从心理服务工作者的角度,为“通心”下了一个定义:


心理服务工作者调整好自己的心态,尽量放空自己,进入到当事人的内心世界,感受到当事人的情绪与状态,把握住当事人的成长方向,通过当事人能够接受甚至乐于接受的方式来影响他,从而有效地帮助当事人。具有这种情况的心理服务行为,就叫“通心”。“通心”是一条红线,应该贯穿在心理服务的始终。


这个定义,也是对我做心理服务工作的一个总结。我发现,在心理服务工作中,只要我做到上述情况,就能够取得满意的效果,有效地帮助当事人成长。

我很快就发现,上述定义和原则,不仅适合心理服务工作者的工作,也可以推而广之,即推广到所有的和谐关系。于是,我们就有了对于一般人的通心行为的定义:


在亲密关系、合作关系、帮助关系、慈悲关系等非竞争、非对抗的关系中,如果有任何一方清晰自己的立场和状态,同时也清晰对方的立场和状态,采取对方能够接受甚至乐意接受的方式来影响对方,从而取得共赢的结果。这样的交往行为,就叫“通心”。(参阅许金声《通心的理论与方法 》)


H学者在这里提出的问题,涉及到了通心与其它普世价值的关系。就他提出的这个问题,我们正好来讨论一下“通心”与其它普适价值的关系。我的基本看法是,“通心”有精确的定义。不是“”通心包含了许多普适价值,而应该说:通心是其它普适价值的价值。或者说,它是更基础的普适价值。也许,关于“通心”,用“原普适价值”这个概念更为贴切。理由很简单:没有通心,这些价值都不可能真正实现。——当然,要论述清楚,也不容易。不容易是指一般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个简单的事实和道理。


关于这个问题 ,我在有关“通心”的著作里,早已经有论述:

关于“普世价值”,H列举了自由、平等、博爱,其实,不光是自由、平等、博爱,推广到迄今人类形成的一切所谓“积极的价值”,都不可能脱离“通心”来实现。


由于“通心理论”发现所有人类自称为“积极行为”如何才能够是名副其实的真实的“积极行为”,这就是遵守“通心的黄金三要件”,由于“通心”深刻地涵盖、解释了人类的积极行为,所以,它可以称为“元积极行为”,具有“元普适价值”。


全人心理学的通心理论有八个理论要点,其中之一,是“通心意识和通心公式”。

我提出“通心公式”的理论,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和普及关于通心意识的思想。

所谓公式,是来自自然科学的概念,我们从小学习过数学公式、物理公式等。它是指普遍适用的、反复可以得到验证的一般模式。

我们把公式的概念移用到通心理论,提出“通心公式”的概念。

所谓通心公式,是指普遍适用的、反复可以得到验证的关于通心行为的一般模式。

通心(狭义)公式可以也看成是通心意识的一种精练、概括的表述,它可以帮助我们树立通心意识。


通心公式有两种表述方式。


表述方式之一:

通心==清晰自己+换位体验+有效影响

或者:清晰自己+换位体验+有效影响==通心


注意:清晰自己、换位体验、有效影响这三个行为概念回答了“如何才能做到通心?”的问题,所以也就是“通心”的操作性定义。其中每一个要件都有明确的定义:


1、清晰自己,即清晰自己的立场、情绪和状态。

2、换位体验,即尽量站在对方的立场上,体验到对方的情绪与状态。

3、有效影响,即通过对方能够接受,甚至乐意接受的态度、方式来影响对方。

要做到通心,必须遵守和运用“通心的黄金三要件”。“通心”的行为这三个行为要件极为重要,所以称为“黄金三要件”。掌握了这三个要件,并且在生活中运用,就能够做到“通心”,就能够使我们的生活发生变化,使我们变得更自在,使我们的生活质量大幅度提升。

这样,如果问什么是通心?除了前面的关于通心的定义外,我们也可以这样回答:在交往中,凡是有意或者无意地运用了“通心的黄金三要件”的行为就是“通心”。


表述方式之二:

通心公式还有另外一种表述。这种表达也可以看成是“积极行为公式”:

真正的X是通心;不通心的X是Y。


(其中,“X”等于你自认为的“积极的行为”;“Y”等于所谓的“积极的行为”所引起的负面的情绪、状态和后果。)

“积极的行为”(主体间性的)有:

1、个体行为:

爱、关心、关注、关怀、帮助、救助、援助、沟通、尊重、教育、传教、传授、教授、支持、理解、包容、宽容、安慰、谅解、赞扬、启发、批评、帮助、协助、改造、转化、感谢、鼓励、信任、建议、引导、给予、激发、学习、咨询、激励、奖励、慈悲、布施、劝说、感化、治疗、渡人、接纳、认可、表扬、夸奖、救济、救助、肯定、劝告、分享、解说、提醒、监管、监督、督导、请求……(其中有一部分同时也可以理解为社会行为)

2、社会行为、政府行为:除了保障公民的自由、平等、博爱(以及我们现在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)的实现外,还有和谐、民主、管理、公平、宣传、动员、娱乐……(其中有一部分同时也可以理解为个体行为)


这个通心公式的意思是说,所有这些行为,都必须做到通心,否则就不是所声称的积极行为,而是其它行为。

例如:从个人行为看,一个人要真正做到自由,无论何时何地,只要他有行动,就会与环境、他人发生关系。他如果不与他人通心,进而更广义地与环境通心,他就会与他人进行纠缠,甚至受到他人反对,或者受到环境的制约、制裁。从政府行为看,政府要保障公民自由,必须根据公民情况,与公民通心,制定适当的法律,并且有相应的法治环境来实行。如果一个政府制定涉及公民自由的法律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,那么这个政府就不是在保障公民自由。


我关于“通心”对三本专著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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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,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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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,长春出版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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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,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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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通心辅导实战技能工作坊”在进行中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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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通心辅导师”考试(理论部分)在进行中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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